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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人:管理員    時間:2021/3/2 15:56:19    瀏覽:3289次

    河北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河北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勤
                                    2020年12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空間。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經費投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裝備和技術替代人工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提高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水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宣傳和風險警示教育活動,幫助社會公眾了解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特點,建立健全與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實際相適應的風險辨識管控、承發包管理、現場作業管理、教育培訓、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認本單位有限空間名稱、數量、位置、類型和危險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對非固定的有限空間,根據其變化情況動態調整基本信息。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等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確認,并及時更新管理臺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有限空間危險因素進行辨識:
       (一)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易發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氣體或者缺氧環境,易發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氣體、粉塵環境,易引發火災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業空間內濕度較大,易發生電氣設備漏電觸電事故;
       (五)作業空間內溫度較高或者較低,作業人員不宜長時間作業;
       (六)其他危險因素。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種類、參數、特性確定風險等級,制定管控措施,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對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險因素的有限空間,應當實施重點管控,劃定管控區域,實行人員出入及過程管控。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醒目、清晰、規范的安全警示標識和警示牌(板),載明有限空間名稱、編號、危險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責任人、應急裝備和器材、禁止事項等信息,并定期對警示標識、警示牌(板)進行檢查,發現脫色、污損、殘缺、掉落、遺失等情況時,應當及時修補更換。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培訓,培訓資料存檔應當不少于一年。培訓內容應當與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實際情況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單位有限空間的類別、數量、分布、危險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況;
       (二)有限空間作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程序、操作規程等;
       (四)有關設備、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等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并按照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承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開展作業。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有限空間危險因素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或者將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總體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救援人員及其職責、救援設備器材保障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根據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對具有季節性特點或者特殊規律的有限空間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作業前一個月內開展演練。
    第三章 現場作業安全
       第十五條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應當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內部作業外部監護、持續作業動態監測的原則,加強風險管控,確保整個作業過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作業崗位逐一對照操作規程,配齊配全有限空間作業所需的符合標準要求的通風、檢測、照明、通訊、應急救援等作業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結合風險辨識情況,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險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當包括作業人員及其職責分工、存在風險及管控措施、作業程序、時間、操作規程適用及應急處置措施、相關設備和防護用品保障等內容。作業方案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F場人員應當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現場負責人負責作業全過程的組織指揮,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維護作業現場周邊環境,動態掌握整個作業過程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發生的變化,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立即決定終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人員并組織救援;
       (二)監護人員應當了解有限空間作業危險因素,及時發現作業人員的異常行為并作出判斷,對出入有限空間的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控,與作業人員始終保持有效的信息溝通,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實施緊急救援;
       (三)作業人員應當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與監護人員始終保持有效的信息溝通,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并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業人員,開展安全警示教育,進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間作業輪換崗時應當進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在作業現場周圍采取隔離措施,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并檢查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個體防護用品、工器具以及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等,確保其符合相關標準和操作規程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將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有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對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閥門、管道應當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離措施,對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孔、洞等應當嚴密封堵。
       有限空間內與作業無關的用電設備應當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第二十二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的,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無法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的,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當采取可靠的個體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確保有限空間內的氧含量始終符合國家標準。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有毒有害氣體以及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等易燃易爆物質濃度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時應當選取有限空間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確保采樣科學均衡,并如實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具體部位、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檢測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或者抄報作業現場負責人或者監護人員。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確需作業的,應當采取外部控制、機器人作業等方式替代人工實施作業。
       第二十五條 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內的危險因素定時檢測,并依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檢測頻率;對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釋放、揮發的,應當連續檢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作業前,應當重新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六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佩戴安全帶、設置救生繩,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采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風險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呼吸防護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電纜溝等因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佩戴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隔絕式呼吸防護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堿等腐蝕性介質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用品;
       (四)在高溫或者低溫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穿戴高溫或者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隔熱或者供暖等防護措施;
      (五)在存在機械動能設備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采取有效鎖定或者聯鎖措施;
       (六)在存在垂直區域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設置救援三腳架。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監護人員不在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或者危險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出現作業人員身體不適、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限值等不適宜繼續作業的情形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撤離并向現場負責人報告。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當決定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人員。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按規定報告,現場負責人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組織救援。
       救援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防護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二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清點作業人員、設備設施、作業器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撤離作業現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并及時更新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有限空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執法檢查,及時查處有限空間作業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危險因素辨識及管控、作業方案、個體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制定及演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等情況。
       執法人員進入有限空間現場進行檢查時,應當參照作業人員要求采取防護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和檢查、取證等設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對檢查中發現的有限空間作業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對有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舉報。
       接到報告、舉報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舉報人。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核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應當由其他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有限空間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時,應當向其提出改正或者處理意見。其他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改正或者作出處理,并向應急管理部門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間作業監管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危險因素進行辨識或者辨識不全存在缺項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辨識出的有限空間危險因素進行分級管控的;
       (四)未對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因素的有限空間區域實行人員出入及過程管控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作業前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的;
       (二)作業前未按照作業方案明確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及其職責的;
       (三)作業前未進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業現場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現場有關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擅自離開作業現場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危險因素檢測,或者未采取能源隔離、通風、清洗、置換等措施的;
      (七)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管的行業領域特點,制定公布各自監管行業領域的有限空間目錄,并及時修訂更新。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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